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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18-10-31 15:51:4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523

【学生资助制度】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专科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机构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资助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

2、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

3、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报二级学院备案。

第五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或被各生源地城市列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10月份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中心、二级学院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二级学院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若中途某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增补者,其所在二级学院要本着从严把关的精神,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相关证明提交资助中心,最终由资助中心予以认定。

第七条 资助方式和程序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资助中心每年根据厦门市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依照评选条件面向全校公开、择优评选,由资助中心审查、公示通过,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资助中心每年将厦门市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公开、择优向资助办推荐候选名单(优先推荐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资助中心审查、公示通过,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高职在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高职在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五年一贯制在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各二级学院依照评选条件,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向资助办推荐候选名单,经资助中心审查、公示通过,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4、勤工助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勤工助学以一、二年级学生为主,面向每学年认定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提供,依据《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办理。

5、临时资助:本人或家庭因遭遇重大不幸而给生活带来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书面向学院提出临时申请,学校视困难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资助。

6、减免学费:经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证明,学校调查核实,确实无力交纳学费者,学校酌情确定是否减免学费(申请者需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7、临时生活补贴:在特定的时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临时生活补贴。学校依据上级下达的指标,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优先评定。

8、学费缓交:因各种原因临时出现经济困难,一时无法交清学费的,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向家长核实,学校酌情批准缓交期限(申请者需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资助日常管理

1、各辅导员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二级学院在实施管理资助的过程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开展诚信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2、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当年不得享受第1-7种资助方式的资助。

3、参加第1-4种资助方式评选的学生,学年德育素质和综合素质测评等级(按两学期平均计算)必须达到“优秀”级别。

4、依照《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宿舍管理规定》,学生所在宿舍文明建设未达到良好(三星)的,取消参加第1-7资助方式的资助资格。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6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7、接受第1-3种资助方式资助的学生,应具有优秀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通过加入学校“奖助学志愿者服务队”,承诺每学年分别提供200小时、120小时、30小时的志愿服务(由资助中心确定志愿服务具体活动和岗位),践行“享受资助政策·热心志愿服务”的受助理念。

第九条 认定和资助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二级学院应将认定和资助工作作为每学年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对下达的各类资助指标要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进行评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中心(学生处)等部门加强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2、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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