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兴字[2006] 18号
(2006年6月12日)
为规范学院的招聘工作,保证人才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实现人才强院的战略目标,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聘程序
1、上报年度需求计划
(1)各系、部、处根据学院设置的岗位、专业(教师需求计划应通过教务处审核),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院办人事申报下一学年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2)院办人事将各系、部、处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汇总上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于10月20日前由院办人事向市人事局申报备案。
2、发布并收集招聘信息
(1)各系、部、处根据批准的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前10天以上报院办人事,利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人才市场招聘、鼓励本院教职工介绍推荐(网上发布由院办人事统一承办)。
(2)院办人事应利用网络、电话、邮政、个人推荐等资料在一星期内完成筛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初选;如有困难,院办人事应在此期间向相关主管部门反馈,共商应急措施。
(3)招聘岗位未在计划内的,相关部门应另报院长审批,待批准后,由院办人事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相关需求人才资料。
3、组织面试与录用
(1)由院办人事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材料和个人素质审查,并对学院基本情况进行介绍,方法可通过电话、面试、书信等方式进行初筛选后,按实际招聘人数与初选人数1:3的比例报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教师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测试、面试、试讲,按1:2的比例上报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由院长核准(属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人员由董事会核准)。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参于相关部门的面试、评议的,也可直接认定评议结果,报院长核准。
(3)经院长(董事会)核准录用的人员,统一由院办人事发出录取报到通知和向系(部)、处发出《员工入职通知单》,同时报给总务处提前安排相关的住宿,相关部门对被录取人员的到位时间及要求应提前告知院办人事。
二、应聘者须知
1、应聘者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自己所提供的资料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1)求职书(手写稿最好);
(2)身份证原件;
(3)学历证书、资格职称证书,普通话、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主要的荣誉证书、发表的论文、作品及能反映本人业绩的相关材料原件;
(4)一寸免冠彩照2张;
(5)应届毕业生提供:报到证、推荐表原件;
(6)非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原单位的辞职、解聘相关证明原件;
(7)提供健康证明(县级医院体检表);
(8)如实填写《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应聘人员登记表》。
2、以上除身份证验证复印后即还,健康证存档,其余证件暂由院人事部门保管,以便办理相关手续。经办人必须写明收据交给当事人。
3、人事主管部门应将学院概况、薪酬福利、工作纪律再次详细向被录用者介绍,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按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入“社保”(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初次录用者试用期为一学期,初次签订合同为一年,续签二至三年。
4、被录取人的人事档案应调入我院所委托人事代理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档案费在校服务三年内各付一半,满三年后由学院负责。
5、被录用人需入户学院,应按厦门市人事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等资料,院办人事在网上报批,本人应积极配合工作。入户的手续费用由学院负责,在学院工作期间户口管理费由学院负责。
6、因被录用人所提供的资料或未能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到位所引起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学院不负责。
三、招聘实习生
1、招聘实习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读本科生、在读研究生,且是本年度的应届毕业生;
(2)有可证明个人正在接受教育的相关资料;
(3)有意向自愿毕业后在本学院任职的学生;
(4)热衷于教育事业,且所学专业对口;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实习生没有薪酬,不计工龄,但学院按课时付给生活费。
对于毕业后决意留在本院任职的实习生,经学院考核、研究决定,院长批准后,奖励实习期每人每月500-10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付清)。
3、实习期以一个学期为限,实习生去留问题,学院与个人应提前相互告知。
4、实习生的招聘程序同上。
5、实习生要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外聘与兼职教师
1、外聘与兼职教师,必须是具有教师资格和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实训教师与短线教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学院批准,不受此限(就业指导、培训中心所聘任临时教师不受此限)。
2、外聘与兼职教师聘任程序(学院董事会特批除外):上报需求计划——招聘人员(方法同上)——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汇审材料——试课——院长审核。
五、其他相关规定
1、在招聘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在职员工推荐介绍,反对营私舞弊变相操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2、各系(部)、处安排参于面试、试课的老师按规定给予补贴。
3、招聘各岗位人员的薪酬福利由人事部门严格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尚有特殊岗位人员暂无规可依的,应事先由人事向院长、董事长报告,将批准的结果告示被录用人,并在合同上体现。任何部门不得私下承诺,谁承诺、谁负责。
4、人事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档案法》规定,整理、登录存档,并保守机密,不得将个人档案泄漏,上级主管可借阅本部门下属资料,但不准借阅同级或其他部门下属资料,如确有必要借阅,必须经院长批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招聘教师工作程序
厦兴字[2006]44号
(2006年10月30日)
为更好地引进人才,现将学院招聘教师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1、各(系)部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学期中提出下学期师资引进计划(约提前三个月),报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
2、各系(部)根据学院批准的师资引进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到合适的应聘材料后,拟定面试时间,并通报教务处。特殊情况,需临时招聘教师也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师资引进计划,经批准后方能组织面试。
3、各系(部)对应聘教师组织面试(至少三位老师参加)并提出面试考核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提出审核意见和职称定级建议,报招聘领导小组审批。
5、人事部门通知应聘人员来校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