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和《厦门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厦教办〔2019〕2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资助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
(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二级学院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报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低保( 含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学生: 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约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 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以及“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技校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 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学校评审认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具体运用
学校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 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一)至(四)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含厦门市)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及“全国技校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
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五)至(六)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 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认定并提供信息:福建省(含厦门市)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10月份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由学生直接登入“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申请。
(三)学校认定。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提出的认定申请或者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审核、申报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福建助学APP”进行认定、审核的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导出“福建助学APP”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六)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若中途某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增补者,其所在二级学院要本着从严把关的精神,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相关证明提交资助中心,最终由资助中心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资助日常管理
(一)辅导员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二级学院在实施管理资助的过程中,要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教育,开展诚信教育,增强他们战胜困难、奋发成才的信心和决心。
(二)接受资助的学生,应具有优秀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通过加入学校“奖助学志愿者服务队”,承诺每学年分别提供30小时的志愿服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志愿服务具体活动和岗位),践行“享受资助政策·热心志愿服务”的受助理念。
第十五条 认定和资助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二级学院应将资助工作作为每学年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对下达的各类资助指标要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进行评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等部门加强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