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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等。
2、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核后,提交总务处,总务处汇总报请董事长批准后购置。
3、固定资产入账时必须根据合法的单据。单据签字齐全(由经办人、使用部门、总务处、院领导、董事长分别签字)方可入账,并指定财产专管人员(实物保管员)。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固定资产采用定期实地盘点方法,每年十二月份盘点一次,人员由后勤部门、财会部门、财产专管人员等组成。对盘点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等问题,应查明原因,由后勤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二、借还款规定
(一)借款
1、职工因公出差、采购物品借款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要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并注明还款日期,经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
2、借款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还款时间一般应在购物或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到财会部门说明原因,否则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当月工资不足扣还的,从下月工资中继续扣还,直到还完为止。
3、教职工不得因私事从学院借款。
4、严格借还款手续,认账不认人。
5、借款人或出纳员如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
(二) 票据报销
1、报销人所提供的票据必须内容齐全,即发票上的单位名称、日期、项目内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等要一致,必须用复写纸套写,不得涂擦、挖补、修改。
2、发票应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具备税务监制章、行政事业票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讫章。
3、支付个人劳务费酬金及加工费,一律付款凭证,按其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由收款人填列并盖有私人章或手印方可有效。对各类不符合规定的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4、学院内部支付临时工工资,必须填写“临时工工资报销凭单”,并写明用工天数及日工资额,由临时工个人签收方有效。
5、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购买物品时,需由对方开具收款条并签字,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且有经办人、负责人、验收人签字,经院长审批后方准报销。
6、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出具合法的票据,用款单位、单位负责人、验收或证明人、经手人要签字,最后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及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出差必须到总务处领取《出差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再填写《出差借款单》之后,一并报院长审批。
2、出差外市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电话费等实行定额包干制,采取超支不补、节约归己的办法。具体标准见表1。
3、同性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出差时,按表1标准的80%报销;到亲友或回家住宿者,按上表标准的50%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按表1 规定执行。中层领导及其他人员,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以乘坐飞机(经济仓)。
5、市内出差原则上当日返回,每天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30元包干,无住宿费。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住宿时,需经院长批准。
6、出差参加会议者(含市内),按会议要求据实报销。
7、出差期间如发生其他特别费用(如运输费、邮寄费等)须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8、出差人员返回学院一周内必须报销清账。
9、报销时须附出差申请表,填写报销单,将各种票据粘贴后报院长审批。
10、报销时必须出据有效票据, 若无住宿发票则视为回家住宿,不予报销住宿费。
11、对弄虚作假,虚开发票者,一旦查实将给与当事人按发票额200%予以处罚,并通报全院。
12、财务人员应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票据,对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有权拒绝报销。
表1 外埠出差费用标准
地区 职务 |
北京、上海、经济特区 |
省会城市 |
地级市、县 |
院长 |
240元/天 |
200元/天 |
160元/天 |
副院长 |
200元/天 |
160元/天 |
130元/天 |
中层领导 |
160元/天 |
130元/天 |
110元/天 |
其他人员 |
120元/天 |
100元/天 |
80元/天 |
表2. 乘坐交通工具规定
交通工具 职务 |
飞机 |
火车 |
动车D |
长途大巴 |
院级领导 |
经济舱 |
硬卧 |
二等票 |
据实报销 |
中层领导及其他人员 |
-------- |
硬卧 |
二等票 |
据实报销 |
四、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1、业务招待费是为满足业务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在规定限额内据实列支的项目。
2、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安排招待,切勿乱开口子,铺张浪费。
3、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填写“接待申批单”,填报来客单位、人数、陪餐人数、招待地点、标准,报董事长、院长签批。
4、采取三定办法:即定点、定员、定标准。尽量在院内用餐,以节约开支。
5、严格报销制度,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院长签字后报销。
五、支票管理规定
1.凡在支票金额范围内,能用支票的尽量使用支票。支票和单位印鉴分开保管。
2.支票的使用
①支票要用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收款人、日期、用途或金额必须填写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因错填或漏填,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②不准签发空白、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③使用支票必须由使用人亲自领取,不许代领。
④领用支票时,领用人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支票登记簿上应有日期、收款单位、用途、支票号码等)。
⑤作废的支票由签发支票人员加盖“作废”字样,另作保存。
六、现金管理规定
1、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在不能使用支票的情况下,方可用现金支付,但也要严格控制。
2、对现金的提、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提存现金及时存入保险柜,入柜金额在1万元以上应通知保卫处采取措施,次日及时送交银行。
3、不得用留条抵库,不得私借现金。因公借款要由借款人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凭借款单到财会部门办理。
4、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和审核制度。支付现金要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领导人和经办人签字是否齐全,有无涂改、伪造现象,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经确认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字样。
5、出纳员必须严格库存限额。
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记账档案,不得兼记债权、债务、损益等类账薄。
7、出纳员应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财会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经常进行检查,如出现长短情况,则“长款充公、短款自负”。
8、使用现金的范围
① 职工工资、津贴;
②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和其他工作报酬;
③ 根据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④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 向个人购买产品和物资的价款;
⑥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