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本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发生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裁量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各二级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市、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资格和奖、助、补、免的评定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三)违纪受处分者,若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一年内因违纪受处分者,则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应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后续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提出意见,二级学院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二)给予学生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辅导员、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部)作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部)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和作出处分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了解,并根据不同情况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部),由学生工作处(部)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在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五)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暂缓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或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作出,由学校统一发文和制作处分决定文本,按照《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书》(附件一)的规定进行送达。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留学生工作处(部)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被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依据《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受处分学生后续考察教育工作办法》(附件二)认真做好后续考察教育工作。
(八)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二级学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部)决定是否公布。
(九)毕业时仍然未能撤销所受处分,暂缓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不当或者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免于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婚怀孕、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4、到打架现场助威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生打架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或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采取私了或其他扩大事态的办法处理,否则从重处分:
1、以“赔礼道歉”的名义私下敲诈钱、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导致扩大事态,引发新的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之外,赃款赃物价值在100元、500元、1000元以内和1000以上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数额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数额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比较严重、数额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数额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恶意破坏消防设施、电源线、校园广播系统、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原价两倍赔偿;
(七)因打架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物破坏的,应当赔偿的而未按处分决定执行的,逾期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拒绝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正常住宿秩序,除本规定有明确处分规定外,根据《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分细则》(附件三)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图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二)在桌面上或墙壁上乱涂乱画者。
(三)食堂就餐争抢、拥挤或插队者。
(四)在教学区(教学楼内)吸烟或穿拖鞋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进行非学习活动的影响正常教学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配合或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违反社会公德,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和家庭,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食或组织学生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和游说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被动参加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一经查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或作伪证隐避事实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自习、学习时间在公共场所饮酒,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合(教学楼、办公室、食堂等)张贴侮辱性标语或大小字报的,给予记过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异性交往过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绝后对其进行不文明攻击的,对异性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以下处分:
1、对学校相关部门有意见,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行为偏激,聚众闹事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宣传栏、宣传牌等宣传用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恶意破坏学校组织的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按《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考试违纪处分规定》(附件四)给予处分。
(二)在填报的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涂改证件、证明、证书、有价证券或签字者,或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恶意拖欠学费的,经认定非家庭经济原因造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申请奖、助、减、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申请资格。
(六)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和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等)不按规定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7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9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0学时,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达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达11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达14天,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或报学生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的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其他有关细则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略)
附件二: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受处分学生后续考察教育工作办法
一、考察教育机制
各二级学院建立辅导员、班团组织和系领导齐抓共管受处分学生考察教育的常态化机制,所有受处分学生均需填写《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受处分学生后续考察教育登记表》。辅导员应认真做好后续教育工作,与受处分学生进行经常性谈话,了解其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和遵守纪律、反思错误等情况,并根据受处分学生后续表现按季度填写考察教育意见。各二级学院每月至少集中对全院受处分学生进行一次教育。班团组织应主动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团结教育工作,通过动员联系受处分学生积极参与班级学习、工作、活动,促使其不断取得进步。
二、考察教育期限
受处分学生的后续考察教育期依所受处分级别而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两个季度)。
考察教育期内,受处分学生应积极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本人思想,每季度上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内容包括对所受处分的认识,采取的整改行动和取得的进步,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等);应主动参与班集体活动,积极表现、多做奉献,以获得同学的认可和支持。
三、申请撤销处分(或按期终止留校察看处分)条件
1、考察至少满6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满)且按季度按时上交思想汇报。
2、各季度(含延长考察季度)考察鉴定结果均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3、受处分以后的各次综合素质测评达到良好以上级别。
4、受处分以来所在宿舍星级宿舍评比已出结果平均达到良好以上级别。
5、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时间按处分级别分别不少于15(警告)、20(严重警告)30(记过)、40(留校察看)小时,以学校统一印发的《受处分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登记卡》登记确认为准。
6、民主评议多数通过(2/3以上)。
7、申请撤销处分(或按期终止留校察看处分)材料齐备(对临时补材料的实行一票否决),手续完整。
四、申请撤销处分(或按期终止留校察看处分)程序
考察教育期间,对所受处分认识深刻,能以实际行动认真改正错误,争取进步,积极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并已改正错误、确有进步、考察至少已满6个月(两个季度)的,可以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1、申请撤销处分(或按期终止留校察看处分),应提供以下材料:
(1)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2)《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受处分学生后续考察教育登记表》;
(3)考察教育期间所交思想汇报材料;
(4)《受处分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登记卡》;
(5)群众民主评议意见。
群众民主评议意见由纪律委员或团支部书记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班级30%以上的学生进行评议,然后将有关意见填写到《受处分学生后续教育考察登记表》最后一栏,须有五名以上参与评议学生代表签字。
2、经二级学院审核,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发给《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撤销处分审批表》,填写后上交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汇总申请撤销处分(或按期终止留校察看处分)全部材料,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审批。
4、经批准撤销处分的,予以下文、公告。
五、考察期间考核不达标和继续违纪的处理
1、考察期间,对所受处分认识不到位,不思悔改、不汇报思想、不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两个季度考察鉴定任意一次未达到“良好”的学生,不得申请撤销处分(或按期终止留校察看处分)。二级学院根据未达“良好”以上的季度次数,作出延期考察相应季度的决定,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
2、考察期间,继续违反原处分所违反的纪律的,由辅导员上报二级学院,依据《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加重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考察期间,违反其他纪律的,应受新的处分的,结合已受处分,从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尚未届满,但确已悔改,符合申请撤销处分全部条件且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手续。
七、毕业时未能撤销所受处分的处理
1、毕业时仍然未能撤销所受处分,暂缓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2、填写《就业推荐表》时,所受处分情况必须载入《就业推荐表》,否则不予盖章推荐。
附件三: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推进学生宿舍的有效管理,依据《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管理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学生均指我校住宿生。
第三条 宿舍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1、未缴纳住宿费和办理入住手续非法入住的,如果尚未报到注册的,限期缴费注册和补办入住手续,逾期未办者,由保卫处清除出校;如果已经缴纳学费并注册的,限期缴纳住宿费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着,予以停宿处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学工处批准,擅自调换、强占、转让寝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依照《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之规定,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学生工作处(部)、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现住宿舍有权进行适当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或聚众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4、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3次警告处分;4次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安排在宿舍住宿学生,未经批准擅自校外住宿的,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男女互窜宿舍,视情节给以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学校组织宿舍区安全检查,学生拒不配合或拒绝安检查房或辱骂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宿舍内藏留酒瓶、管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具有伤害性器具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熄灯后大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区经商,以推销、代销、中介服务、摆摊等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在门上、墙上乱画、乱贴、乱踢脚印、贴不文明标语和未经批准在宿舍区散发或张贴传单、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的,除承担清洗、清除、恢复原貌的全部费用外,视认错态度给以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13、将动物带进学生宿舍,在宿舍饲养狗、猫等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4、拒不参加宿舍卫生值日,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垃圾未按规定放入垃圾桶和送垃圾收集点,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以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15、破坏供水、供电设施、私自增加或改动水电设施,偷水偷电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6、随意向窗外扔垃圾、物品,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的,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上课时间无故不上课滞留宿舍睡觉、上网、玩游戏等的,2次警告处分,3次严重警告;3-5次记过处分,6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18、离开宿舍,未断电或断水,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根据损失和后果严重情况进行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无视《宿舍管理规定》,将快餐盒带入宿舍或在宿舍叫餐、用餐的,经教育无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附件四:
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端正学风、考风,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试违纪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和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考场内传接纸条、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对答案的;
(九)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教学部门、阅卷人员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前采取某种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考试后采取某种手段涂改答案或试卷成绩、命题人员泄露试题内容、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违反第三条第3-8款者,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考生有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考场纪律,又同时有损坏公物或其他破坏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