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学生就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做好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9人共同组成,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学籍处理事件和违纪事件进行复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
(三)在正式受理申诉后进行复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处)。
五、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规定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并发文。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十、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十一、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3308维多利亚优惠大厅通过注册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